线下拜访线上洽谈 重庆瞄准东盟抢订单拓市场******
中新社重庆1月11日电 (记者刘相琳)记者11日从重庆市贸促会获悉,为助重庆企业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经贸交流和务实合作,重庆市贸促会在线举办“中国(重庆)—东盟国家农产品及农用机械采购云洽会”,相关企业签署部分采购协议,达成部分合作意向。
据介绍,本次洽谈会邀请了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的33家采购商与重庆36家农产品和农用机械企业开展线上对接洽谈。采购涉及柠檬、柑橘、茶叶、柚子、农机等品类。
经过对接洽谈,泰国巨通机械发展公司和重庆展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柑橘百货公司与重庆汇达柠檬科技集团签署了采购意向协议。泰国—俄罗斯水果联合公司计划从重庆采购2个集装箱的鲜果柠檬产品试单。马来西亚制造商联合会考虑赴渝或请渝企赴马进一步洽谈农机合作。印度尼西亚农业发展平台计划在印尼设立中国农机中心方便贸易往来。
参会企业马来西亚全球科技创新平台首席运营官李振升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地区的农业大国之一,中国在农产品种植和产业链方面有着成熟且先进的科技支撑。他认为,智能化农业将是马来西亚农企可以重点与重庆农企合作交流学习的方向之一。
新年伊始,重庆启动了“百团千企”国际市场开拓行动,助力企业参展参会、商务对接、拜访新老客户,并将首站确定为东盟国家。
一支由重庆市商务委牵头、23家渝企组成的商贸团目前正开展为期8天的东盟国家行,出访企业涵盖了重庆特色优势产品各领域。10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中国(重庆)—马来西亚企业经贸对接会”上,现场集中签署一批合作协议,总金额超1600万美元。
据了解,东盟已连续多年成为重庆最大贸易合作伙伴。除了贸易,重庆还不断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教育、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合作。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